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优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维护以及相关环境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市政管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铁路、人防等工程项目以及城市雕塑等构筑物的建设。
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环境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
四条
市环境建设办和各区县环境建设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及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施工围挡,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围挡,及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按照授权范围,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设置不规范、在施工围挡上喷涂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